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依法规范土地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就禁止在伊春区境内违法开垦土地和围垦河道行为公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未依法得到批准开垦土地的行为予以严厉禁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土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围垦河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造地。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擅自进行开垦土地和围垦河道的单位和个人,要停止一切违法种植行为,实施退耕。
四、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伊春区农业局
伊春区水务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