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直各单位:
为巩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集中治理“吃空饷”问题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根据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界定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吃空饷”行为处理办法
对经查实,确属“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
(二)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注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三)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注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五)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单位相应编制。财政部门同时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
三、 规范完善“吃空饷”日常治理
(一)严把进人关。各县(市)、区(局),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
(三)建立人员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严格工资发放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及时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工作单位变动的,调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停发工资并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离开特殊工作岗位的要及时停发特殊岗位工作津贴。
(五)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信箱,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对清理出的“吃空饷”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查实问题的相关材料要建档立卷,明确专人管理。
四、形成防治“吃空饷”合力
(一)严肃工作纪律,充分发挥各机关事业单位责任主体作用。切实维护防治“吃空饷”工作的严肃性,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将防治“吃空饷”工作引入年度考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范畴。
(二)强化协调配合,发挥各部门监管主体作用。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审计、人社部门是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建立部门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导检查,确保防治“吃空饷”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主体作用。加强防治“吃空饷”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防治“吃空饷”工作相关的政策,让社会各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要畅通监督举报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使职工群众真正成为“吃空饷”工作的监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