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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伊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2 来源:

 

伊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5号)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伊政办规〔201712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20171231日为标准时点,以2017年度资料为时期资料。

二、普查对象

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时间安排

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完成成果总结和发布。

(一)前期准备。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任务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建设普查信息系统,做好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二)清查建库。整合已有污染源名录信息,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整理入河排污口名录,组织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三)普查试点。按照地区特点、软硬件条件和工作基础,自愿申报普查试点;积极组织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配合完善普查相关制度与规范;积累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带动全市开展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全面普查。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采集普查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各环节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五)总结发布。全面总结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开展污染源普查验收,表彰先进;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应用。

四、普查范围、内容及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1.普查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省级、市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外贸园区、生态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3.技术路线: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1.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技术路线: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普查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技术路线: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主要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填埋场;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技术路线: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1.普查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3.技术路线: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基本原则,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市)、区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二)部门分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落实有关职责。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指导工作负责部门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向宣传部门和媒体提交宣传安排和资料,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指导各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普查经费,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负责普查培训、指导、质控和验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和结果发布。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名录库,指导各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市)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源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工信委负责提供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相关信息数据,指导各园区的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资源林政局负责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三)普查经费。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四)宣传培训。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根据普查各阶段工作特点和需要,突出重点,精心策划,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业务技术骨干的培训。各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人员经分级培训后上岗。

六、质量保障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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